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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2009年度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05    来源: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各学院、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好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开云(中国)官方网站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要求,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开云(中国)官方网站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符合国家代偿政策的应届毕业生,请于2009年6月10日前到助学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编辑]: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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